出租方责任和义务: (1) 出租方提供租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车辆的租出的性能良好,各种设备和证件齐全有效。 (2) 出租方负责对租出车辆的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维修、养路费和定期年检。 (3) 出租方负责对租出车辆附加费和车辆保险并协助乙方在租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理赔事宜。 (4)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需求,提供司机服务(工资另计)。
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承租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或合同章,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有承租方承担。 (2) 承租方因向出租方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所在地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因当事先通知出租方,否则,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概有承租方承担。 (3) 承租方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行驶驾证,并具备一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有承租方承担。 (4) 承租方必须对所租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必须每日检查车辆的油,水,防冻液,电瓶,轮胎气压,路码表,信号灯等,否则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坏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5) 所租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用经出租方审核后,凭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汽车修理业统一发票按实报销,如擅自去外厂修理出租方不予认可,必须重新修理和调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 承租方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验收签名后才能驶离,凡因承租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证件丢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费用。 (7) 承租方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转让、抵押、处分,否则承租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8) 承租方严禁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所涉及的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先行支付。 (9) 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予以起诉。 (10)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无权中途自行更变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1、车辆交接清单2、车辆保养通知单3、车辆年检通知单,及双方为必要时而签定的补充协定,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本合同订立期限为租车期限,承租方在签约之时支付首月租金,并在租车合同前,以 现金、支票、划帐 形式一次性向承租方予付当月月租费。
备注: 1) 承租方在租车期间如发生车辆故障,应立即通知出租方;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因无责事故或车辆使用性质原因,甲方免费提供同类型的代用车辆;对于有责事故的,甲方不免费提供替换车辆。
2) 本车必须使用( )号以上汽油,如使用不符合号标准汽油,造成车辆损坏由承租方负责。 3)使用公里限定( )公里,超过每公里( )元。 4) 合同规定期内,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即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租金保证金。 5) 合同期间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未履行合同部份总租金的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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